新《广告法》之后,日子没法过了》》》上海展会公司《《《
买房送学位广告
许多购房者有这样的体验“楼盘广告上写着‘地铁口、学校旁’,可等去到现场才发现,那些都是10年之后的规划。而“买房送学位”这些也不允许出现在房地产广告中了。
这样看上去,之前很多地产广告似乎真的不能做了?明源君本来也是这么认为的,但对比了近20年前的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、1998年修订的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》,和配合新广告法出台2015年7月开始向社会公示的新版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》后,明源君的想法变了。
1998年版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》中有如下规定:
第十条 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,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,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。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,应当准确、清楚、比例恰当。
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、商业、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,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,应当在广告中注明。
第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,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。
第十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、就业、升学等事项的承诺。”
所以,明源君认为,新《广告法》中关于房地产广告的规定,在1998年版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》中都有。只是现在从细化的“规定”上升为“法律”了。
罚款和20年前一样不超3万,威慑力因通货膨胀下降?
而新版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》中虽然有一些变动,但大多是文字、位置变化,其规定本身大多类似,这里不再一一赘述。
而更重要的是,虽然从“规定”上升为“法律”,相关惩戒措施却并没有变化,反而因为通货膨胀而降低了。不信?请看下面的分析:
★新版《广告法》处罚措施
第五十八条规定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,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……(八)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”。
新版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》第二十一条规定“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,《广告法》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,依法予以处罚;没有具体规定的,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,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。”
★1996年、1998年版处罚措施
而1996、1998年版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》第二十一条规定“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,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,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
看清楚了吗?最高罚款3万元的规定,是没有变化的,而2015年的3万元,和1998年的3万元,已经不可同日而语。而“广告费用”,在目前新媒体兴起,动辄转发数十万却只有很少费用的今天,“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”的处罚更是没有什么威慑力。
所以,明源君认为,如果说新《广告法》出台后,地产广告就没办法做,那早在1998年就应该没办法做。所以过去的十几年地产广告怎么做,之后可能还将继续。但是,对于大公司来说,还是得有所收敛,因为一旦“违法”而被爆出,对品牌的影响还是很大的。
(明源地产研究院)